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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應公開之重大訊息範疇


劉靜淳/陳盈蓁

為符合監理需求並考量實務作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14日同時修正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就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範疇。茲說明「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之修正內容如下:
Ÿ 增列獨立董事異動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予以公告。
Ÿ 增訂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異動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予以公告。
Ÿ 刪除關於變更公司聯絡電話、地址及免費申訴電話等非屬重大訊息之事項。
Ÿ 增列簽證會計師變動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非屬重大訊息之事項。
Ÿ 原第9條第9款有關外國保險業本公司股權變動等資訊,移列為第10條特別記載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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