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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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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1月15日發布金管證券字第0990002770號公告,訂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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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機構投資者」)匯入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以5億美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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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產業持股限額依投資標的事業性質而異。其中公用天然氣事業與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在海運服務業,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對於金融業,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5%、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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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之事業包括電信業、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廣播電視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保全業、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及不動產經紀業以及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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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機構投資者之保管銀行須事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匯入額度,每家合格機構投資者申請限額為8千萬美元,由該證券交易所核發匯入額度核准函,並由保管銀行控管匯入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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