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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292條有關「故意不實專利標示」的處罰


林博智

針對Forest Group, Inc. v. Bon Tool Co., 590 F.3d 1295 (Fed. Cir. 2009)一案,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最近作成判決,並針對美國專利法第292條所訂「故意不實標示專利號數」的處罰規定提出新見解。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認為:專利法第292條第1項所涉「故意不實專利標示」的處罰規定,其內涵在於:專利權人每標錯一件產品,處罰為美金5百元 (而非所有的不實標示將導致合計美金5百元的處罰)。

美國國會在立法時,有意讓公眾藉由專利標示識別專利權的實施態樣。專利權人若有不實專利標示的行為,將影響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興趣,或導致因迴避設計所產生的不必要投資浪費。若不實專利標示的產品數量越多,競爭者看到的機率也越大。據此,如果全部的不實標示行為只處罰美金5百元,該處罰將因過輕而失去效益,且不符立法目的。

基於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的前述判決,專利權人若有故意不實專利標示的情事,聯邦地院雖將依其裁量權適當判定罰款金額,然,其處罰有可能和產品販賣數量成正比。因此,在涉及大量專利產品之情況下,因不實專利標示所生風險相對為高。

另,根據專利法第292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均可針對專利不實標示提出訴訟,且可因此分配取得因專利不實所生罰款。因此針對已經量產且已標示專利號的產品,建議應定期檢視專利標示;而針對專利權期間已消滅的專利,專利權人亦應將此等專利之標示由產品專利標示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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