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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而購入仿冒品構成商標侵權
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商標仿冒品,乃商標法第82條所明文禁止暨處罰之行為態樣,最高可處行為人1年有期徒刑。所謂之「販賣」,基隆地方法院於2009年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99號)援引最高法院1977年判例(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之見解,認為並不以販入以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基於營利之目的,將物品購入或賣出,有其中一行為,犯罪行為即完成。此外,依據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14號)之見解,所謂之「陳列」,包括將擬販賣之商品之圖像呈現於販賣網站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