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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新增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


彭運鵾/李容嘉

鑑於現行稅法多強調納稅義務人之稅捐義務,而忽略對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之措施,為健全稅制,立法院於20091215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新增條文共5條。其修正重點略如下述:
Ÿ 重申租稅法律主義,強調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保障:
過去稅捐稽徵實務及司法實務,似乎過度強調納稅人之義務層面,對納稅人之權利保護,則顯有不足。稅捐稽徵法特別制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強調納稅雖為納稅人之義務,惟稽徵機關與司法機關亦應注重納稅人之權利保障。
近年來大法官釋字第650號、第566號、第415號等多號解釋均以「租稅法律主義」作為違憲審查基準,並據以宣告行政命令違憲。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乃增訂第11條之3,以重申租稅法律主義,並防止稅捐稽徵機關以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逾越法律規定,增加人民法律所無之負擔。
Ÿ 明訂租稅優惠不得過度,以保障整體納稅人之權利:
過去曾以租稅優惠作為產業政策之手段,雖有助於產業發展,卻造成稅基流失、租稅負擔不公平等後果,而引起不平之鳴。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乃增訂第11條之4,明訂租稅優惠不得過度,且必須訂明實施年限,於制定租稅優惠時,應審慎評估稅式支出之效益,俾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全體納稅人之權利。
Ÿ 貫徹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
為保障納稅人之權利及提升案件調查之效率,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乃增訂第11條之5,明訂除事前通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之目的者除外(例如: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調查前,應事前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同時重申行政程序法第24條與第31條關於委任代理人與偕同輔佐人之程序保障規定。
又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恫嚇、引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納稅義務人之自白,並據以補稅、處罰,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乃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增訂第11條之6,明訂「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以確保稽徵機關調查取證之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Ÿ 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以減少訟源:
基於稅捐事務之專業性,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明訂,稅捐稽徵機關應秉持服務之精神,設置適當場所,提供人民適當之協助,解決人民之疑問,以增進納稅人之權利;並藉由聆聽陳情,暢通徵納雙方之溝通管道,期能化解歧見,達疏減訟源之目的。
依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之條文內容觀之,雖然多數規定僅係重申租稅法律主義或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宣示意義似乎大於實質意義,實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之立法,明白傳達稅捐雖為納稅人之義務,惟稽徵機關亦應注重納稅人之權利保障;同時亦顯示納稅人之權利意識已逐漸抬頭,期待未來稅捐稽徵機關能朝向增進納稅人權利保障之方向,進一步落實對納稅人應有之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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