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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智慧局」) 於2009年12月7日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以下簡稱「作業方案」), 修正後作業方案自2010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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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不論是否 已進行審查,申請人符合「作業方案」所述三種事由任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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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方案」所述三種事由及相關規定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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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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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事由1)所稱「外國對應申請案」包括與在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但不排除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 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申請人在依據事由1提出加速審查時,應提供其外國對應申請案於核准前所接獲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和檢索報告,若是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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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事由1申請加速審查所須檢附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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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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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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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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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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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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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局於審查過程中所核發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若為中文或英文以外者,並應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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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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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局已核准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中華民國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之差異說明。如無不同,則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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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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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3)中指出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非專利文獻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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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至(3)文件為必須檢送之文件。申請人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認為有利於本局加速審查之文件 (例如:申請人向外國專利局提出之申復文件)。若有引證文獻指出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時,申請人可說明本申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若智慧局審查人員已針對該申請案核發審查意見通知,要求申請人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且申請人亦已進行限縮,致該案修正成較狹窄之申請專利範圍者,申請人不得以外國核准範圍較國內申請案已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大之外國案核准文件,為加速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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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依事由1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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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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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事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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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依據事由2提出加速審查時,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其之前的檢索報告(包括歐洲專利局主動發出,或是PCT指定三局所發出之檢索報告)。依事由2申請加速審查所須檢附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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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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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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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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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依據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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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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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影本;若為英文以外者,應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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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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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局受理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中華民國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間之差異說明,如無不同,可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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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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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3)所檢附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中,若有引證文獻指出該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者,申請人須說明本申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前述引證文獻若包括非專利文獻,應檢送該非專利文獻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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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至(3)文件為必須檢送之文件。申請人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認為有利於本局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申請人申復外國專利局之申復文件、第二次或之後之審查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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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事由2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智慧局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者,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對於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將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但兩者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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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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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事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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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包括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及能夠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原則上,依事由3申請加速審查申請案,智慧局將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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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之作業方案,申請人可更加利用加速審查機制,及早獲得專利審查結果,本所客戶如有任何問題,可與本所連絡以為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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