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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視聽覺障礙者合理使用條文
針對因身心障礙而對視覺或聽覺認知產生障礙者,擴大合理使用範圍,進一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立法院於2010年1月5日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53條視聽覺障礙者合理使用條文,將學習障礙者及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納入該條文之適用,修正內容如下: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