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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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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10月13日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0292號公告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本次修訂係增訂保險業對非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之交易限額,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亦得適用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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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200%以上者,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1.5%;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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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200%且業主權益為正數者,如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1%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2%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並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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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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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公開招標或公開拍賣程序取得不動產,且該不動產以已完成建物能立即產生收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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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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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不動產交易處理程序,並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與該準則第9條辦理不動產交易。前揭交易資訊並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公司網站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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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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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3/4以上同意。為上述決議前應提供完整評估報告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且所有出席董事及監察人皆需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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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200%且業主權益為負數者,如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1%與新臺幣五億元之孰低者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2%與新臺幣10億元之孰低者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並應符合前款各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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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嗣後未能依計畫確實辦理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該保險業應就前述情形於不動產投資合約中訂定應終止合約及免責事由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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