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若符合相關規定仍應准許其辦理公司登記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依據經濟部以往函釋見解,為維護社會交易之安全及新債權人之權益,公司之增資須能改善至實際資產總額不少於負債總額,方准受理辦理增資登記;公司增資後,如公司實際資產總額少於負債總額,仍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
惟經濟部2009年9月14日作成函釋變更以往見解,認為公司法前揭規定係規範董事義務之違反,且依據民法相類似規定,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而公司登記依書面形式審查原則,只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即應准其登記。準此,公司有破產之情事與申請公司登記係屬二事,故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時,公司雖有公司法前揭規定之情事,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仍應准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