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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利法及受雇者發明法之修正
| 德國已完成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之修正,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 ||
| | 專利申請案請求項超過10項之申請案件,其申請費用將為調升。原則上,專利申請案以電子/書面方式申請者,每超出一項請求項者,加收歐元20/30。 | |
| | 針對專利無效案件,於聯邦專利法庭一審程序中,須針對所有事實進行實體審。針對一審判決所提起的上訴程序,僅進行法律審。 | |
| | 根據修正前之受雇人發明法規定,雇用人就受雇人之職務發明,應於一定期間內聲明其權利。依修正後之受雇人發明法規定,則無此限制,然,若雇用人對特定職務發明喪失興趣者,須於接獲受雇人之發明通知後四個月內,表明放棄其對該發明之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