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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修正條文施行 – 過渡辦法公告



中國專利法修正條文業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為配合其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9年9 月29日公告《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第53號),其內容如下:
Ÿ 修改前專利法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後專利法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另有特殊規定者除外。前款所述申請日的含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理解。
Ÿ 2009年10月1日以後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章的規定。
Ÿ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處理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11條、第62條、第69條、第70條的規定。
Ÿ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
Ÿ 專利權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標明專利標識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
Ÿ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委託或者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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