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專利閱卷作業要點修正中



「專利閱卷作業要點」係於1994年12月11日發布,嗣後曾於2000年10月及2004年6月二次修正。
鑒於專利案卷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規範之政府資訊,有關專利案卷之提供及開放應用,自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檔案法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或檔案應依人民申請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卷),惟現行「專利閱卷作業要點」僅規定部分專利案卷之閱卷事項,且對異議案或舉發案之閱卷申請設有限制。為符合前述「以公開為原則及以限制為例外」之立法意旨,並使各類專利案卷之閱卷基準更趨明確,智慧財產局擬修正該作業要點,要點如下:
Ÿ 將要點訂定之依據明定包括專利法、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1點)
Ÿ 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審定之異議案、舉發案、更正案、專利權期間延長案或特許實施案,及已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修正規定第2點)
Ÿ 明訂未公開或公告之專利申請案,無論審查中或審定後,僅有當事人得申請閱卷。(修正規定第3點)
Ÿ 明訂審查中之舉發案、更正案、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案、特許實施案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修正規定第4點)
Ÿ 明訂受法院囑託及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之鑑定人,得申請閱卷。(修正規定第5點)
Ÿ 明訂專利案卷中之資料係由申請閱卷之人提供者,得就其提供之資料申請閱卷。(修正規定第6點)
Ÿ 明訂專利案卷之資料不予提供閱卷之情形。(修正規定第7點)
Ÿ 申請閱卷之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8點至第11點)
Ÿ 明訂專利案卷經電子儲存者,以影像或複製品提供閱卷為原則。(修正規定第12點)
本所將追蹤前述修正並適時報導進展,供本刊讀者參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