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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 財政部於2009年5月22日發布解釋令,就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規定其相關營業稅之課徵如下: | ||
| | 國內證券商應就所收取之手續費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 | |
| | 如投資人為國內投資人,應就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國內證券商可代為報繳。 | |
| 財政部於2009年5月22日發布解釋令,就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規定其相關營業稅之課徵如下: | ||
| | 國內證券商應就所收取之手續費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 | |
| | 如投資人為國內投資人,應就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國內證券商可代為報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