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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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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民間投資,加速景氣復甦,2009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5年免稅之租稅優惠。行政院並於2009年5月27日依該條第4項之授權,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將適用5年免稅之要件、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明確之規範,分別摘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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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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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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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有製造業或其技術服務業資格:「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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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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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設立或增資:製造業設立或增資實收資本額應有50萬元;技術服務業應有10萬元,且該實收資本額來源應為現金或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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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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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製造業至少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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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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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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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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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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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准函:於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且於2009年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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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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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計畫進行投資,且投資計畫原則上需於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除非投資計畫有涉及新建廠房者及重大環評案件者,可於2010年12月31日前向工業局提出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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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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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完成後一年內依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農業科學園局管理局、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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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期間與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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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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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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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自投資計畫完成日起,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公司如欲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可於申請完成證明時自行選擇免稅期間或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2年內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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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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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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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訂定之免稅所得公式計算,且5年之免稅利益,以不超過該投資計畫實際支出之總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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