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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經濟部於2009年7月1日分別公告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及「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 ||
| 明訂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 |
| 為配合近年所推動電子化政府等之政策,並方便民眾利用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增訂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案件應繳納之規費費額。另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明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許可應繳納之規費。再者,因應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配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之查察,及參與政府採購資格審查之公務需要,爰修正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之相關申請,免予繳納規費,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