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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台塑聯合行為各處650萬元罰鍰事件 - 最高行政法院判公平會敗訴確定
2004年間,公平會就中油與台塑石化公司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部分,裁處中油與台塑石化各650萬元罰鍰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於2009年2月19日判決國內兩大石油供應商中油與台塑石化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又於2009年5月21日判決公平會就該案行政處分之裁量權行使,有違法的瑕疵,因此判決公平會敗訴確定。
中油與台塑石化在2002年至2004年間之同步調整價格案,涉有違反公平法規定,經公平會調查,認為該兩公司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的意思聯絡,形成同步、同幅調價行為,足以影響國內油品市場的價格及供需機能,觸犯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對該兩公司各處650萬罰鍰。公平會這項行政處分在2006年11月30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但公平會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雖然公平會對該兩公司處分目的在於對影響民生至鉅的聯合行為須加以有效遏止,但公平會也坦承「任何模式或機制都須長期觀察,寡占市場業者相互依賴的互動方式,更不能以短時間觀察或少數幾次調價行為就予論斷違法性。尤其,導致一致性的價格原因甚多,勢必不能立刻歸結業者間有聯合協議」。最高行政法院因而認為,該兩公司的行為,公平會應先予行政指導或警示,等該兩公司不停止該等行為時再予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就水平競爭事業「以『預告調價訊息』之促進行為,形成同步、同幅調價之行為」,應選擇採取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例如先予行政指導、行業導正或警示,此亦應有助於公平會執行公平交易法目的之達成。公平會遽然處中油與台塑石化罰鍰,其裁量應屬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因此對於公平會對中油與台塑石化這兩件上訴事件,都判決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