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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設計保護法修正
| 韓國設計保護法修正條文已於2009年7月1日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
| | 針對2009年7月1日以後提出申請的案件,如申請人收到因圖面的原因所導致的核駁,其不需提出訴願,而可藉由提起再審查程序及修正圖面,以克服核駁。 | |||
| | 領證費之延遲支付計價採遞方增式計算(如下): | |||
| 延遲1個月:正常領證費之120% | ||||
| 延遲3個月:正常領證費之130% | ||||
| 延遲6個月:正常領證費之150% | ||||
| | 前任或現任之智慧局或智慧財產權法院官員洩露設計申請案之相關秘密者,其將判處5年以下之勞動監禁或5百萬韓元以下之罰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