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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費用轉列收入之規定違憲


彭運鵾/蔡嘉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2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之規定,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657號解釋,以其未經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致增加營利事業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而宣告前揭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1年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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