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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為了配合將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專利法,最高法院於2009年6月18日公布"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徵求意見稿。既稱為"解釋",或許意味2001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仍將繼續有效。該草稿全文25條,是中國施行專利制度以來的第一份關於專利侵權的司法解釋,其重點如下:
Ÿ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並准許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
一審宣判前如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但專利權在其它權利要求的基礎上被維持有效,法院應准許權利人請求以該其它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上述宣告無效事由如發生在一審宣判後、二審宣判前,權利人主張以一審未主張的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該新主張的權利要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權利人另行起訴;對於權利人已經主張的權利要求,第一審法院未作裁判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但該未作裁判的權利要求不影響侵權定性的除外。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院應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共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Ÿ 法院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等所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與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不同的,以該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符合專利的發明目的,不應當包括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術方案。
Ÿ 法院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其它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解釋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以該特別界定作為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如運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Ÿ 專利法第59條規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界定的範圍。權利人主張專利權保護範圍包括等同的技術特徵所界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等同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所稱"等同的技術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徵。
Ÿ 權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術特徵的,法院應當根據說明書及附圖描述的該技術特徵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Ÿ 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該技術方案的,法院不予支持。
Ÿ 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主動或者應審查員的要求對權利要求進行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包括該放棄的技術方案的,法院不予支持。
Ÿ 法院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不應當省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任何一項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徵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徵,或者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Ÿ 法院應當按照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產品上的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確定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的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雖相同或者相似,但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沒有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Ÿ 所稱"相同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同的產品;"相近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品。法院可以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以及簡要說明記載的產品名稱、用途,並考慮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認定產品的用途。
Ÿ 法院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關公眾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為准。所稱"相關公眾",是指對授權外觀設計的相關設計狀況具有常識性瞭解,並且對不同外觀設計之間在形狀、圖案、色彩上的差別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會注意到形狀、圖案、色彩的微小變化。
Ÿ 法院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綜合考慮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內的全部設計特徵。但為了實現產品技術功能所能採用的唯一的外觀設計特徵以及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相似。被訴侵權設計不包含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的,應當認為二者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所稱"設計要點",是指授權外觀設計相對于現有設計能夠對相關公眾產生顯著視覺影響的設計特徵。法院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認定設計要點。
Ÿ 組裝專利產品的,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第69條規定的"製造"。但產品通常以成套元件的形式對外銷售,由銷售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組裝的除外。回收特定包裝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用於包裝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產品的,法院也應視為其屬 "製造"。
Ÿ 將侵犯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零部件,製造該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第69條規定的"使用";銷售該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及第69條所稱"銷售"。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另一產品的零部件,製造該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第69條所稱 "銷售"。
對於前述兩種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及第69條所稱"製造";被訴侵權人不提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或者提供的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不真實的,推定屬於"製造"。
Ÿ 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11條、第69條規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該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後續產品的行為,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Ÿ 行為人知道有關產品只能用於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第三人的實施不是為生產經營目的,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Ÿ 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被訴侵權人主張現有技術抗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主張現有設計抗辯,被訴侵權設計與一項現有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的,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62條所稱 "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設計屬於現有設計"。
被訴侵權人以已經公開的專利抵觸申請主張不侵權抗辯的,法院可以參照適用前述原則。
Ÿ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的被訴侵權人主張現有設計抗辯,被訴侵權設計與一項現有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的,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62條所稱 "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設計屬於現有設計"。
被訴侵權人以已經公開的專利抵觸申請主張不侵權抗辯的,可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Ÿ 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69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1. 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檔;
2. 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需的主要設備或者模具。
專利法第69條第(二)項規定的 "原有範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者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者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並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的,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技術或者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併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Ÿ 經專利權人同意,專利被納入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組織公佈的標準中,且標準未披露該專利的,法院可認定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實施該標準的同時實施其專利,但專利依法必須以標準的形式才能實施的除外。專利權人要求標準實施人支付使用費的,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範圍等因素合理確定使用費的數額,但專利權人承諾放棄使用費的除外。
標準披露了該專利及其許可實施條件,他人未按照披露的條件實施該專利,當事人主張按照披露的許可實施條件實施的,法院應當支持。披露的許可實施條件明顯不合理的,經當事人請求,法院可以適當調整。未披露許可實施條件或者披露的許可實施條件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Ÿ 法院根據專利法第65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應當限於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本身所獲得的利益。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系因其它因素共同產生的,應當將因該其它因素所產生的利益排除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之外。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零部件乃實現成品技術功能或者效果的關鍵零部件,且成品的價值主要由該零部件體現的,法院可以按照成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包裝物外觀設計系吸引普通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主要因素,且與被包裝產品在銷售時不可分離的,可以按照被包裝產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
Ÿ 法院審理專利法第13條規定的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有關專利侵權的法律規定。
法院在判定被訴侵權人于臨時保護期內是否實施發明專利時,專利申請公佈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與專利授權公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的,法院應當以較窄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為准。
Ÿ 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權利人自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1個月內,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Ÿ 產品或者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法院應當認定該產品為專利法第61條第1款規定的 "新產品"。
本所將持續追蹤前述司法解釋之制定進展,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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