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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丁靜玟

由於光碟管理條例原規定,對於光碟廠商若因過失未依申請核發或壓印來源識別碼,主管機關仍可處以15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緩。且縱使廠商能證明獲得合法授權,仍無可減輕處罰之規定。基此,智慧局提出光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使得廠商能證明獲得合法授權,可減輕罰緩至1/3。

若廠商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的明顯處所者,主管機關應限其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該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5月27日經總統公布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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