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秘密保持命令實務運作現況



智慧財產權訴訟之當事人往往是相關市場之競爭者,其在訴訟中提交或揭露的資料或證物可能涉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兼顧相關當事人及第三人之利益,2008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參酌日本法之規定,導入秘密保持命令機制。當事人或第三人,就智慧財產權案件,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故意違背秘密保持命令者,將涉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秘密保持命令之機制雖係參酌日本法之規定,惟日本迄今尚無任何一件聲請案例。業者最擔憂者,乃是競爭對手極有可能以秘密保持命令之刑責作為手段,濫行向法院聲請核發而造成智慧財產權利人行使權利之困擾。

不過,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核發之案件並未如預期之多,1年以來,法院所受理之聲請案件,僅有少數個案,且除經相關當事人或第三人協議同意核發者外,法院採行較嚴格之核發標準,因此,先前業者所擔憂之秘密保持命令濫行核發問題,似不存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