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廢止之公司是仍得承攬政府採購案件



經濟部2009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021220號函指出,依公司法第24條至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復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又公司為社團法人,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故清算中的公司得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由清算管轄法院監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