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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廠商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之執行疑義
工程會2009年4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4360號函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於行政訴訟案件係指經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者,應註銷之。如採購機關就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如擬於判決確定前,先行暫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未來倘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機關勝訴,應將未執行完畢之期間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工程會2009年4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4360號函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於行政訴訟案件係指經判決撤銷原處分確定者,應註銷之。如採購機關就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如擬於判決確定前,先行暫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未來倘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機關勝訴,應將未執行完畢之期間再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