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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不論是否欠稅均得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欠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辦理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財政部於2009年1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530130號解釋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買回股份,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者,其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係屬法律強制規定,故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限制。
因此,上市櫃公司雖欠繳應納稅捐,但如係因(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或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或(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等三種情形而買回股份者,仍得辦理減資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