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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設備作價投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於2009年1月23日發布函令,明確規定公司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其他公司(不論國內或國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以「公司換出設備之時價」與「取得被投資公司新股之時價」二者從高認定銷售額,並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於2009年1月23日發布函令,明確規定公司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其他公司(不論國內或國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以「公司換出設備之時價」與「取得被投資公司新股之時價」二者從高認定銷售額,並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