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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櫃營業人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彭運鵾/蔡嘉昇

就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財政部曾於1988年發布函釋,就營業人屬百貨公司者,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再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於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

惟鑑於非百貨公司而採專櫃型態經營之營業人日益增加,面臨業務經營上,尚未取具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貨物之進貨憑證,即以自己名義開立銷貨發票與買受人,所涉及之先銷後進問題,財政部於2009年3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函釋,規定所有採專櫃型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不論是否為百貨公司或非百貨公司)只要是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均可檢附其與供應商間之合約及銷貨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於與供應商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至於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准者,仍應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供應商進貨時取具統一發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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