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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王裕民

為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行政院核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均無需再向各該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嗣後,公司組織或獨資、合夥之商業得以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核准函為其主體登記之證明文件。唯應注意(1)各行業別應適用之使用分區法令仍維持不變;且(2)各該公司或商業仍須向其所在地之稅捐機關辦理相關之營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有關之書表格式尚在研擬中)。為配合本次修訂,公司登記機關於核准登記同時將以電子公文副知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便利其為主管法令之輔導或管理。

又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業者或一般民眾可透過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最新登記資料,以維護交易安全。至於各政府機關亦可透過e政府共通平台擷取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方式處理,以資料庫分享之機制,加強橫向聯繫,以替代營利事業聯合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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