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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油與台塑石化違反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於2009年2月19日判決國內兩大石油供應商中油與台塑石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中油與台塑石化於2004年10月14日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該兩公司同步訂定油品批售價格,違反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各處台幣650萬元之罰鍰。中油及台塑石化隨即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並於2005年5月取得部分勝訴決定。行政院撤銷公平會原處分中有關罰鍰部分之處分,但對於違反聯合行為部分並未撤銷,且責成公平會於兩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由於中油及台塑石化隨即向行政法院就行政院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公平會決定暫時擱置本案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就本案為最終判決時再行處理。經過將近四年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油與台塑石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與公平會一致認為雙方係以「其他方式的合意」為聯合行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其他方式的合意」係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中油與台塑石化有「同步、同幅」調價的行為是發生在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9月22日間,前後共有15次之多。該兩公司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即一公司先行公開其將調整油價的意圖以測試他公司之反應;倘他公司表示其將跟隨調整,該公司即執行其原本之調價計畫,倘他公司表示不隨之調價,則該公司即宣布取消原本之調價計畫。法院判決這些價格調整不僅是兩公司之同步行為,該行為已構成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顯已足夠影響國內油品市場的價格及供需機能。
公平會針對之前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中有關罰鍰部分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待最高行政法院就該上訴為判決後,公平會將召開委員會議決定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