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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契約得訂定變更條件據以辦理變更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經濟部於2009年2月20日作成函釋,認為公開發行公司依此規定得訂定變更條件據以辦理變更;但其餘非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仍應依照經濟部2006年8月22日函釋,以併購係屬法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調整變更,僅得由其後股東臨時會決議變更,不得由董事會變更股東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