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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09年3月20日針對Tafas v. Doll (2008-1352, Fed Cir 2009)一案做出判決,指出: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於2007年提出專利規則修正內容主要涉及程序事宜變更,並非實質事宜變更,其應屬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可修正之權限;惟,限制同一申請家族案件中接續申請案之申請案件數目之專利規則修正,與美國專利法牴觸,此部分為無效。

根據上述判決,針對美國專利暨商標局2007年所提出專利規則修正,先前由維吉尼亞洲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所作成之禁止命令,遭到巡迴上訴法院作成部份廢棄之判決。巡迴上訴法院已將本案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由於美國專利暨商標局2007年提議專利規則修正內容對於專利申請人權利影響顯著,本案後續發展值得注意。另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已宣布將不會在現階段實施新專利規則修正。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如確定無法限制同一申請家族案件中接續申請案之數目,將使得2007年專利規則修正內容失去主要意義,因為專利申請人將可以利用接續申請案取代接續審查請求(RCE)或超過5/25請求項所需的審查支持文件(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E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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