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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實務



針對專利申請案、實用新型申請案及設計申請案、分割案、改請案的相關期限規定,於4月1日生效的日本專利法修正條文放鬆規定如下: 修正公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及其他相關作業措施,降低外國科技事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之門檻,俾外國企業得依科技類股之特別規定來臺上市(櫃)。

 

             

項目

修法前

修法後

對專利局的專利申請案核駁審定提起訴願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發文起算3個月內(外國人為4個月)

提起該訴願後提出修正

提起訴願後30天內

只可在提起訴願時

收到專利局的核駁審定後,分割案的提出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發文起算3個月內(外國人為4個月)

專利申請案改請為設計申請案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發文起算3個月內(外國人為4個月)


設計申請案改請為專利申請案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或自申請日起3年內

發文起3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3年內

設計申請案改請為實用新型申請案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或自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

發文起3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

對專利局的設計申請案核駁審定提起訴願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發文起算3個月內

對不准修正提起訴願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0天(外國人為90天)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個月內

對不准修正,可提出新的申請案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0天(外國人為90天)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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