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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實務
針對專利申請案、實用新型申請案及設計申請案、分割案、改請案的相關期限規定,於4月1日生效的日本專利法修正條文放鬆規定如下: 修正公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及其他相關作業措施,降低外國科技事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之門檻,俾外國企業得依科技類股之特別規定來臺上市(櫃)。
項目 |
修法前 |
修法後 |
對專利局的專利申請案核駁審定提起訴願 |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
發文起算3個月內(外國人為4個月) |
提起該訴願後提出修正 |
提起訴願後30天內 |
只可在提起訴願時 |
收到專利局的核駁審定後,分割案的提出 |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
發文起算3個月內(外國人為4個月) |
專利申請案改請為設計申請案 |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
發文起算3個月內(外國人為4個月) |
設計申請案改請為專利申請案 |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或自申請日起3年內 |
發文起3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3年內 |
設計申請案改請為實用新型申請案 |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或自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 |
發文起3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 |
對專利局的設計申請案核駁審定提起訴願 |
發文起算30天內(外國人為90天內) |
發文起算3個月內 |
對不准修正提起訴願 |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0天(外國人為90天) |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個月內 |
對不准修正,可提出新的申請案 |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0天(外國人為90天) |
自不准修正的通知發文起算3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