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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中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正已於2008年12月27日完成,將於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為配合新法施行,國務院知識產權局已積極著手修正專利法實施條例及審查指南,預計將與新專利法同時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日前公布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及其說明,並徵詢各界意見,其重點如下
Ÿ 關於專利申請文件
配合電子檔的採用,將相關申請文件規格規定予以合併,要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章規定(第2條)。另取消當事人提交的各種申請檔需一式兩份的要求(第16條)。
為便於公眾全面理解執行,草案將三種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列明的事項,予以整合規定(第17條);對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內容作出規定(第29條);並規定:外觀設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不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檔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第32條)。
  為配合專利法修正允許申請人就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專利申請,草案要求申請人在此情況下應當指定其中一項外觀設計為基本設計,同一申請中包含的其他設計應當與該基本設計相似,並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第29條、第36條)。
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持有超過5%而未超過15%之有控制權股東,應自本次修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金管會申報,但原持股超過10%者於第一次擬增加持股時,仍應經金管會核准。
 
Ÿ 關於專利申請和審批程式
  1. 關於權利的恢復
現行細則第7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可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其權利。草案則明定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者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第6條)。
2. 關於保密專利申請及審查
草案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確定專利申請是否涉及國防安全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認定需要保密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第8條)。另,對保密審查的程式和法律適用亦有原則性規定(第9條至第11條)。
3. 針對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
依新專利法規定,任何人可將其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但應當事先報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審查。為了落實上述規定,草案規定:申請人應當事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保密審查的請求,並明定保密審查的請求的三種方式。(第9條)
受理保密審查請求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應當自收到該請求之日起3個月通知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3個月內發出前述通知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5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第10條)
  4. 關於防止重複授權
依新專利法規定,對同一申請人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在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先後兩次授予專利權。草案明訂申請時分別作出聲明、在授予發明專利的同時放棄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等具體操作程式(第43條)。
5. 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申請專利的特殊要求
依新專利法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該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規的,不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于遺傳資源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草案明訂「遺傳資源」和「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定義,並規定在申請檔中說明來源的具體要求(第27條、第140條)。
依草案規定,專利申請人未滿足專利法第26條第五款所訂"披露來源"要求的,乃屬授權前初步審查或實質審查可予駁回的理由(第46條、第53條),但不是授權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第67條)。另,屬於專利法第5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即,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於違法獲得的遺傳資源的),既是授權前初步審查或實質審查可予駁回的理由,也是在授權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6. 關於優先權
現行細則第32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在優先權聲明中寫明的事項。但草案刪除有關書面聲明的規定。同時,為了方便中國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以及外國申請人向中國申請專利,知識產權局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局已經開始協商簽署彼此通過電子方式傳輸在先申請檔副本的協議,以簡化專利申請人索取並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手續。依草案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已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第31條)。
現行細則第32條規定,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將導致優先權的喪失。考量前述規定對申請人可能過於嚴格,草案規定: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可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32條)。
7. 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範圍
由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需進行實質審查,其專利權的穩定性較差。為了提高這兩種專利權的穩定性且防止重複授權,草案增加初步審查的內容,包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新穎性、實用性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現有設計、是否明顯屬於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的情形,是否明顯屬於平面印刷品的標識性設計(第46條第1款第(二)、(三)項)。
Ÿ 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和無效宣告程式
1. 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評價報告制度
  依新專利法規定,專利檢索報告制度適用範圍由實用新型專利擴大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人的範圍則由專利權人擴大到包括利害關係人,並將報告的名稱改為「專利權評價報告」,由僅評價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擴大到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
草案進一步規定「利害關係人」是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包括專利實施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以及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第56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認為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的,應當通知專利權人,給予其在1個月內陳述意見的機會,在考慮其意見後再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第58條)。專利評價報告作出後,任何人都可以查閱或者複製;在作出評價報告之前,有多人針對同一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出請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合案處理,只作出一份評價報告;在評價報告作出之後再提出請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再重複作出評價報告(第59條)。
2. 於無效宣告程式
  依現行細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因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必須提交能夠證明權利衝突的已生效決定或者判決,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草案刪除此規定(第68條)。
依現行細則規定,請求人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程式中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終止審查程式。草案則允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此情況下有權依法宣告專利權無效(第74條第2款)。
Ÿ 關於收費程式
依現行細則第90條的規定,辦理三種專利申請和專利各種手續需要繳納的費用有18項之多。草案取消其中中止程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申請維持費4項收費(第122條)。
  草案並將專利申請人請求退還多繳、重繳或錯繳的專利費用的期限延長為3年(第123條)。
  Ÿ 關於強制許可制度
新專利法明訂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可給予強制許可。草案定義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係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第76條第1款)。
  專利藥品之強制許可,草案定義「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製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草案並增加若干操作性規定(第76條第2款、第77條至第82條)。
Ÿ 關於專利權的運用以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酬
草案增加關於鼓勵和支持專利權的運用的規定,例如: 專利實施、轉讓、許可、質押、以專利權出資等相關運用規定(第84條至86條)。
  依專利法第16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現行細則規定了國有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並規定其他所有制單位可以參照適用。
依草案規定,企業有事先與勞動者就專利法規定的獎勵和報酬作出約定的自主權,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統一標準;支付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權等多種形式,而不僅限於貨幣一種形式;為了充分保障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利益,法定最低標準適用於所有的中國單位,而不僅僅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並應隨著經濟發展,適當提高獎金的法定最低數額;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第87條至第89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的法定最低數額為: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其專利權、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Ÿ 關於專利權的保護
為了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草案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94條),並要求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合格人員,以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第96條)。草案並明確界定假冒專利行為的範圍(第109條)。
為了規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草案明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具體程式(第99條至第105條),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具體措施(第106條)。
依現行細則第83條規定,專利權人在其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遵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規定,但針對不符規範標注行為的處理方式,並無規定。草案規定:專利權人未依規定標注時,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假冒專利行為論處(第110條),並明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程式(第108條)、對假冒專利行為的改正措施、處罰應當考慮的因素和免除處罰的情形、處罰前的聽證程式、罰款的繳納等(第111條至第113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程序,可能由於專利權屬糾紛或者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而中止。草案明訂應中止的程式範圍。(第117條)
Ÿ 關於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規定
草案規定,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進入國家階段之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第141條);另請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的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得於自進入國家階段之日起2個月內,進行主動修改(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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