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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ISP民事免責事由
立法院於4月21日三讀審議通過關於ISP業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著作權人、ISP業者及網友皆有影響。
著作權人
- 對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著作權人除可循一般之司法途徑對實際的侵權者主張權利外,亦可選擇依本次修法規定,通知ISP業者迅速移除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即所謂的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使損害不再繼續擴大。
- 針對網友使用P2P軟體侵害其權益者,著作權人可透過提供連線服務之ISP業者轉送「警告信」予該特定IP位址之使用者,提醒其注意勿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ISP 業者
- ISP業者只要配合權利人執行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程序,對於被檢舉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就可免於被訴追共同侵權之風險及免於對該涉有侵權嫌的被檢舉人負擔民事違約責任,即一般所稱之責任避風港(Safe Harbor)。
- 為使ISP業者能符合責任避風港條件,於提供網友服務前,ISP業者須明確告知網友其相關之著作權保護措施,以及網友被告知涉嫌著作權侵權情事達三次者,ISP業者將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
網路使用者
- 網友如於網路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之影片、音樂或文章,經著作權人發現而提出警告信函者,ISP業者除將刪除該等侵權資訊外,亦將對該IP位址之使用者轉知著作權人所提出之警告信。經對網友三次警告後,ISP業者即會對該使用者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
- 如網友係因一時的疏忽,致涉嫌從事網路侵權行為者,透過通知/取下之機制,可提供網友重新檢視自己行為之機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追。
- 對於網友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如被檢舉的網友之侵權資料被移除後,並未提出回復通知,要求回復被刪除的資訊,則ISP業者對於該被檢舉網友之個人資料亦不得揭露給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