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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購物中心之著作權侵權責任
線上購物中心、拍賣網站或其他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是促銷商品或為商品廣告相當熱門之管道,而其經營者就侵害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違法商品之銷售,或廣告內容如有涉及違法情事,是否亦應負責,則是實務上相當具爭議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3年12月24日92年度簡字第428號判決針對菸害防制法案件認為,拍賣網站管理者既提供交易平台,讓使用者鍵入相關說明內容並上載照片後,電腦系統即得自動顯現使用者鍵入及上載之內容,自負有有效監控管理義務,對菸品拍賣廣告刊載於其交易平台長達數日,未能經由其搜尋檢索查得而將之移除,顯見未作有效之監控管理,而有過失之責。
智慧財產法院2009年1月22日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針對著作權法案件,則採不同見解,認為線上購物中心將各廠商之商品,刊登在其網路購物平台上銷售,依其經營型態,無從亦不可能每天就各廠商所提供商品之廣告圖形、照片,細探其內容並進而判斷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況且,我國關於著作權法之保護,係採創作主義,並無相關登記或公示制度可供比對,故何人之何種創作具有「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無法從形式上之資料予以判斷;因此,應自著作權人通知時起,線上購物中心始有知悉其刊載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著作權人如未曾發通知警告,則線上購物中心不成立過失侵權責任。
由於此類實務爭議不斷,著作權法修正案已將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問題明文訂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