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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虧損扣抵之期間延長為10年


彭運鵾

        所得稅法第39條於本次修定前,規定營利事業得申報以前年度虧損扣抵之期間為5年。惟本年16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建議修法,將虧損扣抵之期間延長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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