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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公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正式公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該規則草案之主要內容,本刊曾於八十八年一月號報導。現正式公告之規則,主要有下列兩項有關申請及取得執照要件之重大變更:
資金到位時程: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四百億元;第二項則規定,於申請時應籌集一百億元,於審查核可後六十日內再籌集一百億元,其餘資本應於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後六個月內實收完畢。
申請執照之網路建置需求:依該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應自行建置市內網路規模,需達十五萬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或用戶門號及用戶通信埠組合之系統容量,並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始得申請核發特許執照開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