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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於2008年12月9日訂定「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7681號函)。重要內容如下:
「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係指發行期限不得低於5年,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務且保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之可轉換公司債、無到期日非累積公司債及無到期日累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則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次順位債券:1.發行期限在10年以內;2.到期日應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到期前僅能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換方式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第2條)
明訂保險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之限制條件:
1. 申請發行前1年內,經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未達3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未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或違規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 申請發行前1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tw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3. 以私募方式發行者,排除發行公司或公司債之信用評等限制。非以募集方式發行之債券銷售及銷售後轉讓對象以具有相當風險辨識之特定人為限。保險公司對於此等承購人之資格條件,應盡合理調查之責。(第3條)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應事先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外幣債券,並應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第4條)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