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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制訂「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向金管會陳報其決議通過之「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並經金管會於2008年11月14日備查。重要內容如下:
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相關作業,應依該自律規範辦理。「保險單借款」係指要保人依所投保保單條款之約定,在借款當時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所投保之壽險公司申請借款之業務。(第1條、第2條)
壽險公司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將保險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登載於公司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第3條)
壽險公司應提供申請保險單借款業務之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等相關文件供要保人審閱並親自簽署同意後申辦。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至少應包含該自律規範所要求記載之事項。(第4條)
壽險公司應遵守下列原則:
1. 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以辦理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新保單。
2. 應約定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原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
3. 保險單借款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者,應符合民法之規定,但有利於保戶之其他做法者,各壽險公司亦得採用之。
4. 保險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應公開揭露並得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算。
5. 為避免要保人申借全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後翌日即產生超過借款本息之狀況,使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各壽險公司得另行約定借款額度。
6. 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保險契約之效力於書面通知且要保人屆期仍未返還借款本息時,始得停止或終止。
7. 壽險公司對要保人申辦保險單借款業務時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應遵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第5條)
壽險公司應建立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之控管機制;應將該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查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第6條、第8條)
對因其員工、招攬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影響保戶權益時,壽險公司應對要保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