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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已於近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期30日未繳納經命其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因應報廢車輛之車籍與車體回收合一政策,增訂機動車輛除出口及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外,其所有人辦理報廢登記前,應將車體交付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者並取得回收證明後,才能辦理報廢登記。
增訂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輸出:
1. 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疑慮;
2. 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或設備;
3. 直接固化處理、掩埋、焚化或海抛;
4. 巴塞爾公約或其他國家、地區規定禁止其輸入;
5. 國內已有成熟處理或再利用技術,且無獨占或壟斷等情形;及 (6) 輸出至聯合國認定之低度開發國家。
增訂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之停工、停業、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事業負責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