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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以配合政府專案紓困方案
鑒於目前全球性金融風暴,我國政府有意參考美國聯邦政府最近所公布之財政紓困方案,提供我國企業財務專案紓困計畫,以恢復市場信心與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因政府所動用之各種紓困資金,最終均屬廣義上之全民共同承擔,故於提供企業紓困之同時,必須建立監管機制。公司法本此意旨完成修訂,主要內容有三:
於公司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應提出自救計畫。若紓困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主管機關並應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於公司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其經理人之報酬應由主管機關訂定法定上限,以避免發生於公司營運不佳之情形下,經理人仍得收取高額報酬之不公平現象。本於同旨,董事報酬依法固應由章程與股東會決議定之,不得事後追認,惟經考量我國公司股權結構係屬於相對集中之類型,公司監督制衡機制難以發揮,故修正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時,其董事與監察人之報酬,也應由主管機關訂定法定上限。
參考美國紓困方案之監管理念,於公司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允許政府得受讓參與紓困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股權,作為財務上協助之對價,且其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關於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以使全國納稅人得於日後同享企業紓困成功後之獲利。依據經濟部目前擬議,接受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應依公司法先減資後增資,政府則於增資時入股,以改善財務結構,且政府所認購之股份應為具有優先受償之特別股。
此外,立法院於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時,並作成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接受政府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於紓困期間,不得有赴海外投資之情事,以避免資金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