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中國專利審查實務 – 專利修正
中國知識產權局于去年11月公告修正審查指南中與專利修正相關規定(第二部分第8章),於2009年施行,其背景及修正重點如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對修改的時機和方式作出了規定,而專利法第33條則對修改的內容與範圍作出了規定。如申請人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按照通知書的要求作出的,而是屬于上述的不能被接受的情况,則審查員應當發出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不接受該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修改文本,同時指出,到指定期限屆滿日為止,申請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規定,將針對修改前的文本繼續審查。
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檔進行修改的,應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由於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修改文本給正常審查程式的進行帶來障礙,因此修正前指南中規定如下:
1. 對於申請人提交的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修改文本,審查員應當在發出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要求申請人修改幷同時告知申請人。
2. 指定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仍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將視為在此指定期限內未對本通知書作出答覆,根據專利法第37條的規定,其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上述規定造成案件無法及時結案,間接影響到了申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對上述規定進行修改。
依修正後指南規定,申請人提交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修改文本者,視為其放棄因應審查員的要求進行修改的機會,在告知申請人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理由後,如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仍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規定,則審查員將針對修改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文本繼續審查,以避免出現申請人提交的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造成審查程式的不合理的拖延的問題。
在2008年11月公佈的專利法實施條例修正建議稿中,上述修正內容已被納入修正建議稿的第55條(對應於現行專利法實施條例第51條)中:
第五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申請人提出的修改不符合本條第1款或者第2款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予考慮,以本次修改前的申請文件爲基礎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出修改不符合本條第3款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收到該通知後,申請人可以重新提出修改,其修改仍不符本條第3款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予考慮,以本次修改前的申請文件爲基礎繼續進行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