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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飲店或美髮店是否可以播放無線台節目


丁靜玟

        小餐飲店或美髮店是否可以播放無線台電視節目,近日又成為話題。智慧財產局日前再次函釋指出,公開播送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有,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不會產生侵權問題。小餐飲店或美髮店加裝電視給客人觀看,是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可以播放無線台節目,分下列情形:

Ÿ     不須取得授權之情形:

於營業場所內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

Ÿ     須取得授權之情形:

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節目,係由業者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之信號,而後藉由線攬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到其他的收視設備,提供來店之客人收看,則屬「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一般稱為「再播送」或「二次播送」。由於公開播送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有,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不會產生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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