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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暫行調高
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施行。依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凡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原則上均應公開招標。工程會原於四月二日訂定公告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要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資訊應上網公開。惟因部份地方機關設備缺乏,致公開上網作業不及,故工程會已於日前宣布,自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起暫行調高公告金額為二百萬元,但此一調高金額僅適用於地方機關,包括縣市政府、所轄鄉鎮市公所及中小學校;中央機關仍適用原訂之公告金額。且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公告金額仍回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