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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及股務代理及證券承銷契約用印花稅票之規定


夏文瑞

財政部於八十八年四月函釋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公司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簽證契約,係由簽證機關依經濟部暨財政部修正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規定,為委託人辦理審核登記之工作,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故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至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明定銀行須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項目,及其完成工作報酬給付之方法,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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