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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錯誤之事實課稅屬公法不當得利申請退稅期限


夏文瑞

行政法院於八十八年三月所做判決認為稅捐機關依據錯誤之事實課稅,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由於稅法並無不當得利退稅申請期限的規定,納稅人申請退稅期限,應比照民法規定適用十五年之請求權時效,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五年申請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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