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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及銀行得與未在台登記之外資從事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
金管會於2008年11月11日函釋,開放國內證券商與銀行得與未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於國內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台股股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交易。惟此類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採外幣計價並以外幣結算,且不得涉及台股現貨之實物交割。 |
證券商或銀行與未於國內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台股股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完成後,應將交易資訊傳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如主管機關為市場管理需要,亦得調閱該交易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