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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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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政府積極推動兩岸經貿往來,為此,行政院於2008年12月4日通過「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及期貨投資交易,以期擴大我國資本市場之規模並提昇臺灣資本市場之國際化程度及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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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理辦法係參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而訂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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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該管理辦法目前開放的大陸地區投資人其資格有三種:(1)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下稱「大陸機構投資人」)、(2)上市(櫃)公司依法核給有價證券之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大陸籍員工(下稱「大陸籍員工」),以及(3)來臺上市(櫃)之海外企業其大陸籍股東(下稱「大陸籍股東」)。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規定向證交所或期交所申請辦理登記,取得陸資登記之特殊代碼,據以向證券商或期貨商申請開戶,並委託保管銀行辦理買賣交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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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陸機構投資人管理方式:大陸機構投資人原則上係比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管理方式,其投資範圍原則上亦比照僑外資,但不得投資興櫃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且不得借券、標借、信用交易及開立綜合交易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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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陸籍員工及大陸籍股東管理方式:大陸籍員工則係依相關法令獲配或認購有價證券,應以大陸籍員工之集合投資專戶之名義申請辦理登記及開戶。大陸籍員工及大陸籍股東僅得賣出其有價證券,不得買進或從事其他證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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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台灣地區代理人: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各項必要之登記及申報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登記、相關權利行使及開戶、結匯、稅捐繳納等作業,以及其他相關訴訟及非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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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投資之有價證券種類:證券投資方面,大陸地區投資人得投資下列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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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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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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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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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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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存託憑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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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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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限制: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應由金管會會商中央銀行後決定。其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數額加計僑外資之投資數額,不得逾各該法令所訂之僑外資持股比率上限。此外,如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同一公司10%以上股份,視為直接投資,應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持有上市(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及人事任免,且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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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範圍限制:在期貨交易方面,其投資範圍以於期交所上市且經金管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為限。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以期交所所接受之外幣為之,且除特定用途外,不得結售為新臺幣。每一個別交易人之新臺幣餘額不得逾金管會所定限額。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期貨交易法第104條及期交所之規定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如機構投資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基於避險需要,得依期交所之規定申請放寬持有部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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