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經濟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規定
|
經濟部於2008年11月26日修正「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經貿活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處理原則」)與「每年邀請人數超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所訂上限之認定原則」(「認定原則」)。重點如下: |
|
|
|
|
|
處理原則修正部份 |
|
|
|
|
|
處理原則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為審查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所提出來臺申請時之審查內規。依據「許可辦法」與相關書表,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係指(1)大陸地區省﹙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2)必要之隨團秘書。又「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則指擔任該機構理監事、秘書長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邀請單位依照上述法規所為之申請,僅限於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
|
|
|
|
|
本次修正,除明訂以投審會為審核單位外,並將申請單位每年一般申請人數自30人放寬為200人,以活絡兩岸交流。至於以下事項仍不受前述人數限制: |
|
|
|
|
|
1.
|
邀請來臺參加國際性經貿活動。 |
|
|
|
2. |
經核准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 |
|
|
|
3. |
兩岸中介機構來臺處理兩岸經貿交流事務。 |
|
|
|
4. |
其他經認定有特殊需要者。 |
|
|
|
|
|
認定原則修正部份 |
|
|
|
|
|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許可辦法」)第4條,符合資格之邀請單位得向內政部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下列商務活動提出申請:(1)商務訪問;(2)商務考察;(3)商務會議;(4)演講;5.商務研習(含受訓);(6)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7)參加商展;或(8)參觀商展。 |
|
|
|
|
|
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並規定,邀請單位若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台幣3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或新設之本國企業,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人數不得超過15人次。但若從事商務活動有助於我國在下列事項之發展:(1)企業營運總部;(2)運籌中心;(3)國際物流配銷中心;(4)國際物流中心;(5)研發中心,則原認定原則人次數得放寬至多達2倍。 |
|
|
|
|
|
本次修正,經濟部增列可放寬上述邀請人數之情形如下: |
|
|
|
|
|
1. |
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符合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所定義之跨國企業。 |
|
|
|
2. |
自由港區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 |
|
|
|
3. |
本國企業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
|
|
此外,跨國企業邀請受僱於該企業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供應商、授權經銷商或加盟店業主,來臺參加區域性或國際性商務會議時,經投審會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同意後,得不受邀請人數之限。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