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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鑑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已對於收信人之權益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網路設施與服務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為保障網際網路使用之便利,進而提升網路環境安全與效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考包括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先進立法例,於2008年11月24日委員會議中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針對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之特性,就發送前之準備行為強化管制、採用默示拒絕機制配合免費回傳機制、賦予服務提供者特定條件下之斷訊權利等進行立法規範,另在救濟管道上,特別賦予團訟機構對服務提供者之資料開示請求權,及得向參與團訟者預收必要費用,以利團體訴訟制度健全運作。茲簡述重點內容如下:
 
Ÿ 收信採取「默示拒絕」機制(即賦予發信人得進行一次合法電子郵件行銷行為,經實施首次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後,若收信人未明示願意繼續接收者,發信人不得再行發送商業電子郵件),並要求發信人提供免費回傳機制。
 
Ÿ 商業電子郵件需於郵件主旨欄加註「商業」、「廣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足資辨識其為商業電子郵件之標示。
 
Ÿ 法案明定以契約約定違反本法案規定者無效。
 
Ÿ 明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且授權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其發信人之電子郵件。
 
Ÿ 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制,每封電子郵件新臺幣52千元之擬制損害賠償額,及團體訴訟制度之設計。
 
Ÿ 針對未經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之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之電腦程式等濫發輔助行為,均明定其與濫發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Ÿ 授權主管機關得命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防制濫發措施,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監督業者執行。
 
Ÿ 為利於團體訴訟機制運作,明定團訟機構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提供資料。
 
    該條例將依立法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立法,預期將可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國民之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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