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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存續之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收買異議股東股份仍視同一人
| 經濟部於2008年5月8日作成函釋,合併存續之公司因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收買異議股東之股份,倘公司之股份,除自身所持有因合併買回屬「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之股份外,僅存另一法人股東持有者,該合併存續之公司視同法人股東一人公司,而適用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之相關規定。 |
| 經濟部於2008年5月8日作成函釋,合併存續之公司因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收買異議股東之股份,倘公司之股份,除自身所持有因合併買回屬「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之股份外,僅存另一法人股東持有者,該合併存續之公司視同法人股東一人公司,而適用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之相關規定。 |